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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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11年05月23日)
第 48 條
軍車駕駛人行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情形者,軍(士)官申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吊扣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