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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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11年05月23日)
第 56 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二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