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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11年05月23日)
第 60 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其駕駛軍(士)官記過一次至二次,士兵罰勤一日至二日,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