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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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75 條
軍車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由當地憲兵隊以裁決書通知車屬單位執行處罰,如不服裁決,應於收受通知十日內向原裁決之憲兵隊申請覆議,並以副本送憲兵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