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75 條
軍車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由當地憲兵隊以裁決書通知車屬單位執行處罰,如不服裁決,應於收受通知十日內向原裁決之憲兵隊申請覆議,並以副本送憲兵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