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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77 條
憲兵對各種車輛軍用牌照認為有偽造、變造或冒用嫌疑時,得隨時執行檢查,如發現懸用經已吊銷或註銷之執照者,應扣車依法處理。

受扣車處分之車輛,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指定地點報到,逾期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