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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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78 條
憲兵執行軍車檢查勤務時,應力求態度和藹,處理公正。軍車駕駛人或乘員如認憲兵處理不當,應將事實報告長官或逕向該管憲兵隊申請處理,不得當場與之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