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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23日)
第 8 條
汽車集用場分地區性汽車集用場及單位汽車集用場,其場地設施、作業、人員編組、駕駛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車材油料補給及保養修護後送等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