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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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 95年12月27日)
第 6 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