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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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107年07月17日)
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