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107年07月17日)
第 7 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