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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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3月22日)
第 15 條
本基金整建之營舍及設施,於完工驗結、帳務審核無訛後,由本部指定所屬機關、學校、部隊為管理機關,並以公務用財產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