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3月22日)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