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3月22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