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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3月14日)
第 9-1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