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費生,自願退學、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經學校退學或經學校德行考核未達基準退學、開除學籍、轉學。
二、中等學校之軍費生,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五款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第九款德行考核未達標準、第十款申請自願退學或第四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輔導轉學。
三、預備學校之軍費生具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輔導轉學:
(一)自願輔導轉學。
(二)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三)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感化教育、安置輔導、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無意願轉為自費學生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