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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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107年12月11日)
第 3 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