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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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107年12月11日)
第 5 條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核定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其賠償範圍、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等相關事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規定。
前項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由其所隸屬之機關(構)、學校或部隊函請原畢(結)業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核算應賠償金額後,通知賠償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