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軍官、士官辦理優存,應持審定機關核發之退除給與審定函,至受理優存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簡稱優存帳戶)。
前項人員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存者,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親自持開戶聲明書及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存機構開設優存帳戶,並於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親自持審定機關核發之退除給與審定函併同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存機構,辦理優存。
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存,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優存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