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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年06月25日)
第 8 條
軍官、士官辦理優存契約之期限定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審定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軍官、士官之優存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存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續存。但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剝奪或喪失優存權利。
二、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存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存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存。

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存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理續存手續。

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官、士官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軍官、士官在海外地區者(含香港、澳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二)書面通訊辦理:

軍官、士官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