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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