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 ( 111年11月30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