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參酌司令部編列之噪音防制經費額度,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提送噪改小組審查後,依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順序分配噪音防制經費。但第二級及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得與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同時受分配。
前項之住戶補助,以已完成該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得視需要分期、分階段辦理第一項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