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如下:
一、設置完成後具一定減音效果之防音門窗及其他百葉窗、窗簾等附屬設施。
二、開口部消音箱。
三、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及其他空調設備等必要之噪音防制設施。
四、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五、公園: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內之公園,具有吸收航空噪音或隔離航空噪音源效果之設施。
六、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減音效果,其減音值應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規定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