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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 110年08月26日)
第 22 條
軍用機場屬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者,其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工作及噪音補償作業,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與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協調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