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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 110年08月26日)
第 3 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應編列噪音防制、補償經費預算,及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