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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 110年08月26日)
第 6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小組(以下簡稱噪改小組),及依軍用機場航空噪音管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並依該計畫審酌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與補償情形及經費預算需求額度,擬訂需求計畫書,辦理噪音防制及補償措施;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