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二、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托育機構,因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增加之電費支出。
三、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之費用。
四、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噪音補償措施。
五、辦理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六、辦理前五款經費撥發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