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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