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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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5 條
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