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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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9 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