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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24 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