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33 條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