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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36 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