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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39 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