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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0 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