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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2 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