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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3 條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