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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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5 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