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5 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