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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6 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