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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7 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