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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