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50 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