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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52 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