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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53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