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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56 條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