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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59 條
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