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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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0 條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