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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1 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