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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2 條
戰時無故毀損具有歷史價值之古蹟、文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