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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